行业分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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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指引
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反映挂牌公司经济活动特点,规范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工作,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分类对象。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行业分类情况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其他机构在进行相关工作时可自愿使用,但非强制适用。

第二章  行业分类结构与代码

第四条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7)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将挂牌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其中,在制造业门类下设置次类作为辅助性分类,并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与其他行业的门类平行使用。

第五条  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代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代码。当大类、中类不再细分时,代码补“0”直至第四位。制造业次类在门类后加一位字母表示,按顺序依次编码。

具体分类结构与代码见附件。

第三章  分类原则与方法

第六条  按照自上而下的原则进行分类,首先从最高层门类开始判断公司的行业类别,然后在该门类下判断公司的大类行业类别,依次按照上述判断方法直至小类。

第七条  以挂牌公司营业收入、毛利润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依据,所采用的财务数据为经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或重大资产重组备考财务报表的数据。

第八条  当挂牌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原则上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当挂牌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同时另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30%且毛利润比重大于或等于50%,可以申请划入另一业务的对应行业。在实际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挂牌公司在申请划入另一业务对应行业1年内,不得依据本款规定再次提出行业变更申请。

第九条  当挂牌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按以下原则划分行业:

(一)只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和毛利润比重均大于或等于30%的,划入该业务对应行业。

(二)有两类及以上业务的营业收入和毛利润比重均大于或等于30%,若某一类业务毛利润比重大于或等于50%的,划入该业务对应行业;若不存在任何一类业务毛利润比重大于或等于50%的,划入营业收入最高的业务对应行业。

(三)有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30%,且没有一类业务毛利润比重大于或等于30%的,划入营业收入最高的业务对应行业。

第十条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确定行业归属的,根据挂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主要资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构成判断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第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宏观调控以及监管要求的重点行业,综合评估各方面因素审慎确定挂牌公司行业归属。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统筹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本指引,对本指引进行解释,对外发布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结果。

第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建立与挂牌公司的日常沟通机制,就行业类别划分及变更情况征求挂牌公司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分类流程

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按照月度更新和定期维护两种方式进行,依据挂牌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审计报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公告,最终分类结果由全国股转公司确认。

(一)对于新挂牌公司和发生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的挂牌公司,进行月度更新。对新挂牌公司,依据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审计报告》进行行业分类;对于发生重大事件的挂牌公司,依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相应公告进行行业分类,分类工作于发布公告当月完成。

(二)对于其他挂牌公司,依据公司最近一年《年度报告》进行定期维护。

第十五条  行业分类具体时间安排:

(一)对于月度更新行业分类工作,全国股转公司在每月第二个周五后的下一交易日公布上个月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结果,在此之前完成上个月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预分类,与公司沟通以及对异议公司的确认工作。

(二)对于定期维护行业分类工作,全国股转公司于6月第二个周五后的下一交易日公布行业分类结果,在此之前完成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预分类,与公司沟通以及对异议公司的确认工作。

第十六条  遇节假日或重大事项,挂牌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进程可相应后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管理型分类结构与代码(请下载附件查看)


       附件: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2023年修订)



 

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反映挂牌公司的行业特点,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和《GICS全球行业分类标准》等规章制度和标准,制定《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 《指引》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分类对象。

第三条 《指引》适用于对挂牌公司行业分类情况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非强制适用。

 

第二章 行业分类结构与代码

 

第四条 《指引》以《GICS全球行业分类标准》为基础,将挂牌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行业。与此对应,一级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10开始按顺序编码;二级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一级代码,后两位为二级顺序代码;三级代码用六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四位为二级代码,后两位为三级顺序代码;四级代码用八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六位为三级代码,后两位为四级顺序代码(具体分类结构与代码见附件)。

 

第三章 分类原则与方法

 

第五条  按照自上而下的原则进行分类,即当挂牌公司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时,首先从一级行业开始判断公司的行业类别,然后在该一级行业下判断公司的二级行业类别,依次按照上述判断方法直至四级行业。

第六条  以挂牌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最近一年合并报表数据。

第七条  具体分类方法:

(一)当挂牌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占比大于或等于50%,且营业利润不低于3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二)当挂牌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占比大于或等于50%,但营业利润占比低于30%,则参考公司自身所描述的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类别;

(三)若没有业务营业收入占比在50%及以上,而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占比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四)若没有业务营业收入占比在50%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与营业利润占比最高的业务不一致,则参考公司自身对主营业务的描述、发展规划等确认公司行业归属。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统筹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进行解释,对外发布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结果。

 

第五章 分类流程

 

第九条  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按照月度更新和定期维护两种方式进行,依据挂牌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年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公告,最终分类结果由全国股转公司确认。

(一)对于新挂牌公司和发生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的挂牌公司,进行月度更新。对新挂牌公司,依据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审计报告》进行行业分类;对于发生重大事件的挂牌公司,依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相应公告进行行业分类。分类工作于发布公告当月完成。

(二)对于其他挂牌公司,依据公司最近一年《年度报告》进行定期维护。

第十条  对于月度更新行业分类工作,全国股转公司在每月第二个周五后的下一交易日公布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结果;对于定期维护行业分类工作,全国股转公司在6月第二个周五后的下一交易日公布行业分类结果。

第十一条  遇节假日或重大事项,挂牌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进程可相应后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投资型分类结构与代码(请下载附件查看)

附件: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